(本文發表于《中國政府采購》雜志2019年第三期,作者廖挺系上海市政府采購處副調研員)
作為政府采購制度設計和運作架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功能定位成為當前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焦點之一。筆者認為,作為政府采購三大基石之一(另外兩個為供應商庫和采購代理機構庫),無論是專家選取權限的下放,還是專家意見的權重調整,在目前政府采購合同官制度尚未建立、采購代理機構專業化代理能力嚴重不足、采購人主體職責增強須匹配專業力量的大環境下,專家庫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專業支撐作用毋容置疑。筆者擬從完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的角度提一些未必成熟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擴大專家庫規模
隨機抽取作為專家選用的基本規則,必須建立在專家人數眾多的基礎上。盡管近年來各地不斷調高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會消除或減少部分采購項目的專家使用量,但采購規模的持續增長帶來了更多項目評審專家的需求量。但從專家的專業分布看,不難發現在目前專業分類過細、各行業專業人員對專家招聘的響應程度不同的情況下、相當一部分專業的專家人數極少甚至為零,可有效使用的專家還要打折扣。再從專家使用的反饋信息看,一些小眾專業如家具、廚房設備、鍋爐、電梯等因專家人數偏少往往成為質疑投訴和權力尋租的重災區;即便是大眾專業的信息化項目也多有紀檢監察部門的造訪。因此,不論是擴大納入電子集市(賣場)的品種范圍還是降低專家在評審項目中的人員比例都遠不及采購規模增長和專業化采購對專家的需求增量;加之專家庫規模擴大能有效削弱不良供應商的公關能力,使得擴大專家庫規模,特別是加大小眾專業和人數較少專業的專家招聘力度仍然是專家庫建設的一項長期而重要的任務。
同時,按照《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要求,通過統一公共資源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的分類標準,推動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國范圍內互聯共享,有條件的地方還可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從而進一步擴大專家庫規模和專家使用范圍。
二、整合專業類別、細化專業說明
目前國家十部委發布的專業分類(三級)數量超過2000個,這于監管部門合理限制專業申報個數、專家申報專業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挑選所需評審專業都是十分頭疼的事,由此衍生的專業關聯、三級專業抽不足/不到自動跳升到二級專業抽取等變通做法卻又“按下葫蘆浮起瓢”,進一步加劇了專家不專的程度,成為質疑投訴的一個誘發點。建議國家層面的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專業力量共同研討評審專家的專業分類,解決分類過細、部分專業重復的現狀,確定每一專業分類所對應的一個/多個政府采購品目分類,并對每一專業所可能涉及的采購領域、產品或服務內容等盡可能予以詳細說明,為專家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準確挑選專業類別創造條件。
三、推行專業水平與評審能力測試
在專家招聘中,許多應聘人員雖然具有備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七條(二)所要求的證書材料,但并不意味著具備專業評審能力。要招到各專業的人中龍鳳而非南郭先生,有必要對應聘人員進行先筆試后面試。筆試題目從由監管部門組織編寫的政府采購法規與案例教材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資深專家組織編寫的專業測試題庫中按各自比例隨機抽取。通過筆試的應聘人員還需對評審經驗豐富專家所提出的專業面試題進行答辯,其最終的申報專業和申報個數也將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共同議定后加以固定,且在日后的評審工作中非有充足理由(包括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業務工作范圍拓展/調整)不得調整或增加專業類別,以確保專家庫的專業水平滿足政府采購項目咨詢論證、評審、履約驗收和績效評價的需要。
四、設立資深專家子庫,實行專家分級管理
政府采購的量大面廣決定了專家人數眾多才能滿足評審所需,但技術復雜、專業性強、金額巨大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又必須由資深專家把關,因此在專家庫中設置資深專家子庫,承擔這類項目的咨詢論證、評審和履約驗收工作,同時對評審存在爭議的項目進行復評,并應邀參與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工作。
考慮到政府采購項目的多樣性、相關行業職稱評定的差異性以及簡政放權對執業職格的淡化處理,資深專家的評選標準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以上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經歷且誠信考評優秀;并獲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推薦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確認。資深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聘,末位淘汰。
五、完善評價體系、細化評價標準、嚴懲失信行為
盡管大部分專家能夠認真完成評審任務,但還存在部分專家遲到、早退、缺席,專業水平低下,評審不認真的現象。因此,完善專家評價體系、細化評價標準,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專家強制評價的基礎上,確定每一位專家的誠信等級是十分必要的。
評價體系可以從“德”“才”兩大方面設計評價標準。
“德”:(1)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2)遲到、早退、缺席;(3)利害關系回避;(4)評審不認真(不仔細閱讀采購文件、恣意廢標、未經核實采信匯標材料、漏審重要指標和數據等);(5)傾向性和歧視性(缺乏公平公正、畸高畸低評分);(6)不遵守評審現場工作紀律(談論與評審無關的內容、頻繁與外界聯系等);(7)記錄、抄寫、復印、拍照或帶走與評審有關的資料;(8)額外索要評審報酬;(9)泄露評審與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情況;(10)收受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評價指標。
“才”:(1)對政府采購法規、評審規則和政府采購政策的知曉程度;(2)對申報專業領域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的熟悉程度;(3)對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理解能力;(4)缺乏獨立評審能力和與響應供應商的談判磋商能力;(5)個人評審意見缺乏針對性、實質性內容等評價指標。
這些指標應有具體的分值區間和評價標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項目評審或咨詢結束后逐項打分。監管部門在核實(含調整分值)后匯總分值,按總的得分確定每一位專家的誠信等級。其中,質疑投訴項目、對采購代理機構的檢查項目以及(組織資深專家)對已完成項目評審質量進行后評估的抽查項目中涉及專家評審情況的,也應納入誠信等級的定級中。
在日常監管中,對失“德”之舉可采取約談、警告的方式責令其改正,若拒不改正的,則暫停其評審資格或取消專家資格,并上網公示暫?;蛉∠脑?。其中存在傾向性和歧視性,收受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應“一票否決”,直接取消專家資格。而對缺“才”行為,如果是不熟悉政府采購的法規政策,應暫停其評審資格,待通過相關測試后再恢復;如果存在專業評審問題:屬于專業不對口的,明令其調出相關專業;確因專業水平低下而發表不恰當專業意見甚至引發質疑投訴的,應予以勸退或停止其評審資格直至聘期結束。
在查處的方式上,有明確標準的客觀事項(如遲到早退、客觀分評分等)可直接予以處罰;涉及主觀判斷且當事方各執一詞的,可向其工作單位/上級部門、相關行業學會/協會以及專家同行了解其專業能力后,直接做出處罰與否的決定。屬于嚴重違法的,應連同身份證號碼推送至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中,并在財政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其他單位提供失信專家信息后,由其他單位依法履行相關處罰職責。
同時,鑒于部分專家與部分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公信力,監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查處嚴重違法案件,主動提供嚴重違法專家的涉案線索,促成風清氣正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六、培訓交流方式多樣化
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推行時間不長,政策法規的調整完善相對頻繁,為此對于新出臺、具有普適意義的政策法規,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培訓,如過往的財政部74、87、94號令和財庫〔2014〕214號等;而對于一些內容相對較少,便于理解、屬于局部性、節點性和采購清單更新之類的規定和措施,則可以通過短信、電子采購平臺信息傳遞等方式通知到每一位專家(并要求其回復確認);而兩年一度的資格復審培訓則可以用分專業、分專題的知識講座,或者視頻培訓和網上自學(但須輔以測試)來代替傳統的以法規溫習和案例講解為主的集中培訓。此外,還可以在電子采購平臺增設“專業互動”功能菜單,評審專家和監管部門可在其中發布政策咨詢與解答/讀、行業新規/標準、案例剖析、評審新規、評審心得等內容,為專家提供更新知識結構和交流評審經驗的平臺,也可抑制目前拉群成風所派生出來的公權私授、拉群結派等不良風氣,為評審工作正本清源。
七、建立應急評審專家隊伍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這種看似合理的應急評審方式操作性不強,倒不如鼓勵德才兼備的超齡專家、待審批的應聘人員和能夠調劑出時間的在庫專家自我申報可應急參評的時間段和評審區域,組成應急評審專家隊伍,在評審專家不足時直接電話聯系前往救場,以確保項目評審的時間和不被中斷,達到提高采購效率的目的。
總之,完善專家庫管理是眼下一個務實的選擇。但從回歸政府采購本質、由無形的市場之手自動調節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購銷關系的角度看,集采目錄、采購方式、采購審批、標準文本和流程監管均非政府采購的監管選項。政府采購制度的真正價值在于規模經濟和政策功能,前者通過通用貨物與標準服務的統一購買實現,后者基于前者的規模,通過購買國貨要求和政府采購政策制定保證國內產業安全和引導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本文所談及的專家庫管理,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廢除之日將是政府采購合同官制度真正建立之時。